身份證,一般是指證明公民身份的憑證、證件。在我國,是指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的身份證件。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居民身份證是指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的身份證件。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2003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發放。
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于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專利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商標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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